节前警惕预付费vip会员卡陷阱 有钱也别任性
2019-01-03
节前警惕预付费vip会员卡陷阱 有钱也别任性!用优惠条件吸引办卡后,商家关门、换人“玩消失”,如何维权避免损失?
花几百至上千元办卡后,商家擅自更改服务内容“玩缩水”,退卡无门就此罢休?
会员卡到期作废余额不退,强制消费者再交高额年费“玩绑架”,余额找谁讨回?
节前临近,不仅一大波会员卡迎来积分兑现潮,美容、美发、洗浴、洗车、餐饮、KTV......各种预付费式会员卡也出现新一轮办理热潮。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预付消费式会员卡陷阱层出不穷,由预付卡消费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准备在节前花大手笔犒劳下自己的消费者,需警惕花样繁多的预付会员卡陷阱,有钱也别太任性!
预付会员卡陷阱多投诉比重上升
预付式会员卡是消费者预存全部或部分价款,在有效期内购买相应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享受商家不同程度的折扣优惠或积分获赠品的凭证。
近年来,各种美容卡、美发卡、健身卡、洗衣卡等预付会员卡席卷一些服务行业,但这种先付款后享有式的服务可能暗藏风险,一旦出现问题,往往是消费者权益受损,导致预付会员卡投诉不断上升,成为文体娱乐服务类投诉热点。
以河南省为例,据河南省工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在文化、娱乐、体育服务业投诉中,预付费问题突出,占该行业投诉的比重达80%,其中商家未开业、老板更换或歇业导致预付费卡无法使用的占比达到32.9%,预付费卡余额或定金不退占21.1%,会员卡无法正常使用的13.8%,使用预付费卡时需要额外付费的占比5.6%。
在消费者被会员卡“套牢”而投诉的类别中,商家惯用的伎俩有以下五种。
诱导消费。消费者接受服务时经营者趁机推销“质低价高”产品,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以极度热情的态度诱导消费者购卡,但持卡消费的金额往往比现金支付还高;以连锁店的形式推销办卡,而不同分店持卡消费时却另外加收费用。
强制消费。服务过程中商家强制向消费者推销其他商品或服务,并从会员卡中予以扣除。
服务缩水。办卡前巧舌如簧,将服务内容说得天花乱坠,各种承诺保障。办卡后消费者遭遇“雪藏”待遇直降,消费者想退卡,商家便各种耍赖、胁迫不退钱。
设定时限。商家对会员卡消费设定限制范围,有的限定使用范围,如促销商品不能使用会员卡;有的设定使用期限,使消费者有限时间内,只能享受有限的服务或商品;有的规定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才能享受打折优惠;有的卡券到期作废余额不退。
卷钱走人。以高折扣、高优惠诱惑消费者办卡后,商家以营业场所迁移、歇业、关门、换老板等方式携款走人,事前既不通知会员,也不退还余额。
不当“沉默的羔羊”这些维权常识要掌握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商务部早在2012年就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包括发行与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在内的42项规定,其中有办预付卡的企业应在30日内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等重要规定。
因此,办理预付会员卡后,如果出现经营者“跑路”、拒不退还余额等情况,消费者可首先找中国消费者协会,向工商部门或者当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投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如卡内余额无法在签约商户中使用,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发卡人提出无条件退还卡内余额。
消保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如果服务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有律师表示,会员卡相当于格式合同,要提前约定好包括预付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如果出现争议,要按照格式合同的规定,在对一方有利对一方不利的情况下,按不利一方的条款来解释。
因而,消费者除了向当地的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和拨打12315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刑事犯罪,将按照刑法处理;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依据消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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